职工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自己应尽义务。公司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职工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义务。职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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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不可抗力所致,用人单位已履行协商程序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为甲方的原因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可以仲裁或者诉讼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乙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甲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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