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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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能解除。具体内容如下:保险人终止合同,投保人在期限内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可终止合同;除被保险机动车注销登记、停车、经公安机关确认丢失、反复投保交强险情况外,投保人必须接受申请终止合同。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 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 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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