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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解除,只有下面这几种情况才能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1、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2、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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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有以下解除情形: 1、投保人解除合同; 2、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 3、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解除合同; 4、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当事人解除合同。
交强险合同解除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二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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