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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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当事人买的婚房一般是只赠与给当事人本人的,但是夫妻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不管父母是在婚前出资购房还是在婚后购房,只要其在购房时指定房子只归子女所有,那么房子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父母在买房子时没有明确指定房子只归自己子女所有,那么该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可以对其主张所有权。
父母给子女买房子属于赠与。但是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个人,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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