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时的处理 1、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 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 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法院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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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租客不搬,可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搬离。如果超出期限仍未搬离,可以将其起诉到人民法院。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房屋租赁到期房客不搬的处理,具体如下所示:如果有约定,则遵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果出租人不再进行出租的话,有权要求与承租人终止房屋租赁关系;如果承租人拒不搬离该房,则出租人可以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无异议,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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