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可以随便辞退员工。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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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够随便地去辞退员工。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企业就可以单方面辞退,无需进行经济补偿,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企业不可以随便就辞退一个员工。企业随便辞退员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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