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依据公安部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责任划分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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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侧为慢速车道,左侧为快速车道,超车的应当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且不得影响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如果不能证明被超车辆存在错误的,应由超车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前车故意超车并刹车,后车追尾,有证据证明前车故意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前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前车已留有足够距离变线,而追尾是由于没有及时避让导致的,那么就是后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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