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交通行为人具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高度注意,结果避免等一系列义务。如果交通行为人发现交警的指挥有误,按其指挥通行有可能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结果的时候,就应当履行其结果避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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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根据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责任形式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追尾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根据作用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但一般都是追尾的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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