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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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暂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购买的房屋为首套房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一份和一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购买房屋为二套房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要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证明。
1.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可截至签订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时实际房租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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