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责: 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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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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