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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对单位是否有法律责任有什么表现

2022-10-21 22: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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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1 回复

专业分析: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票据诈骗案追诉标准如下: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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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实施诈骗;发案率高并呈逐年递增趋势;金额巨大,银行或者客户损失严重;活动职业化和团伙化;以及手段多样化和智能化等特点。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票据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一)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二)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四)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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