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指,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减轻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或为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鼓励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上述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实行先缴后补,给予一定费用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在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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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如下: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补贴对象: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条件: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与期限: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每月5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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