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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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出租人来说,有下列情况时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和水电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 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5、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 6、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 二、作为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亦可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并与出租人协商: 1、租赁的住房发生重大损坏甚至有倾倒的危险,而出租人拒不维修; 2、承租人在租赁该住房期间,已建成或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的工作单位迁离城市或新的工作单位距离租赁的住房很远,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赁住房。
1、事先约定的情形 2、与承租人协商一致 3、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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