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变更不是随意的说变就变,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以下条件来判断是否变更:子女突患重病费用增加、升学导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陡增、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经济索赔、年龄的增长而随之增加的生活支出以及因物价因素导致原定抚养费不足,或者是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丧失经济来源无力再抚养,在这些条件下法院是可能判决变更抚养费的,当然男女双方协商变更是最简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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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确定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变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男方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情形有: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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