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块的使用性质、位置、范围和面积;(二)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三)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四)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位置和规模,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五)拟建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规划指导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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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如下:招标、拍卖、协议和上市;国有土地代表在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种方式。一般地理位置优越、投资环境好、预计投资回报率高的地块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相反,协议可以适当采用。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的规定是: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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