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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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申请登记的权利申请人名称应当为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要办理公证:因继承、赠与和遗赠申请房产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申请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房屋登记要注意下列问题: 1.要以权利申请人法定名称登记。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申请登记的权利申请人名称应当为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代理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公证书。 3.权利申请人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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