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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没有拒绝或变更旅行社项目的权利

2022-09-19 10: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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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9 回复

专业分析:

依照我国《旅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否则应当依照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规定,对于旅行社提出的自费旅游项目,消费者有权利知晓价格和服务内容,并且可以选择拒绝参加。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于免费旅游券,消费者有必要详细了解清楚旅游券的具体内容,如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自己与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心中有数,并与商家或者旅行社签订合同,做到有据可查。至于旅行社,强制消费者购物或交钱作为补偿,显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惩处。 我国旅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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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权,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2、知悉权,依法享有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 3、选择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 4、公平交易权,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享有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 5、索赔权,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 6、结社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 7、受教育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知识。 8、受尊重权,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9、监督权,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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