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前的财产处置(特别是判决处置的),不能算恶意对抗对第三者转移财产。如果其转移财产属于涉案财产,且存在欺诈之嫌当另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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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转移财产不算恶意转移财产。公民原则上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涉嫌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应该是不算的,因为法律文书形成后具有法律效应后转移财产才算恶意转移财产。 原则上,公民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涉嫌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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