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材料 办理出生入户子女已在拟入户地街道进行过一孩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未进行过生育登记或审批的,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女方非深户,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6、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7、办理一岁以上子女出生入户需提供近3个月本市查环查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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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已经无需再办理准生证,也就无需考虑准生证办理流程的相关问题了。对于目前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现在已经不用办理准生证了,也就不存在什么办理流程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条件的,可再行安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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