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8日我从江苏南通到宁波宁海县去同学那邀请他参加我5.2日的婚礼,并请他帮忙我邀请其他同学。到达时间是晚上9点。到达时,同学接我到一家宾馆,当时他们正看押一个欠了钱的人。我也没有过问那么多。我跟朋友说明来由后,他答应我说等把这个欠款收到后就跟我一起走。于是我错误的在案发房间呆了53个小时,但并未参与他们的任何活动。而且我也很自由的出去活动。在4.10晚上我从外面玩回到宾馆时。公安民警正带着被他们看押的人和我同学下楼,看到我后,民警也将我逮捕了!然后将我送到看守所。4.21日我被取保候审。现在检察院起诉我参与非法拘禁。文件现在在法院。我想请问下,对于这个情况我是否会被判刑,情节是否严重。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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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应当予以返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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