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的标准是: (一)财产案件根据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接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著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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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费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立案时需要支付案件受理费,这是向法院支付的每一笔费用50元至300元不等。如涉及财产分割,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按照财产保全金额支付保全费。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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