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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找不到对方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1、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而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后再起诉离婚。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女方可以向公安局申报失踪后起诉离婚。根据法律的规定: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判决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属于法定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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