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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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一般不再对当事人提供保护。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了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2、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起的次日起计算。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履行债务的宽限期,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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