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按实际拿到的工资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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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计算:计算基数,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年限,按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经济补偿金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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