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证——公示 1、申请:开发企业向市场股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受理:市场股出具受理通知书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3、初审:市场股初审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 4、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做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5、发证:由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达; 6、公示。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达25%的比例;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7、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8、物业管理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备案 申报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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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包括: 1、已交付全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进行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已投入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进行开发建设,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1、开发商准备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证等材料; 2、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3、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4、符合条件的,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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