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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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所在地有正式户口;具备企业管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符合其他文件。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所在地有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具有企业管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生成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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