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赔偿要分以下情况处理: 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待遇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的根据,而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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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补偿金的情形如下: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其他。
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属于过失性辞退,劳动者预告性解除等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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