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依定金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债之成立的要件的定金。这种定金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2)证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为债之成立的证明的定金。(3)违约定金,其性质和作用与违约金相同,都具有间接地保证合同履行的效力。(4)解约定金,这种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代价,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其丧失定金所有权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用双倍返还定金来实现合同的解除。 (5)立约定金,是在订立合同前而交付的定金,其目的或效力在于保证在此之后订立正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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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法律概念如下: 1、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2、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3、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的法律概念如下: 1、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2、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3、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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