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是认定工伤等级以及后续的护理治疗的重要手段和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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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劳动者一方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3、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证明材料; 4、没有工伤认定中的排除性条件; 5、其他。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工伤: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遇到事故伤害或履行职务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2、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进行和工作相关的行为遇到事故伤害的。3、职业病。4、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遇到伤害或事故下落不明的。5、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城轨等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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