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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告可以选择居住地与起诉地不同吗?

2023-07-31 15: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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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31 回复

专业分析: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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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海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原告可以向居住地起诉离婚。在下列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对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的;被告注销户籍;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有居住证可以在居住地起诉。若原告是在户籍地起诉,则不需要居住证;若不在户籍地起诉,则需要提供原告自提起诉讼时向前倒推其在临时居住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如居住证、村(居)委会证明等。民事诉讼,需要原告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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