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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2023-07-30 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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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30 回复

专业分析: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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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问题属于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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