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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可解除合同。
擅自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关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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