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该条例的立法宗旨就在于及时、合理地给予全体受害人基本保障。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但从实体上也从程序上赋予了受害人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受害人赔偿。同时,《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从上述分析可见,无论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依照《保险法》,都规定了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起诉,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是其法定义务。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保险公司可以单独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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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造成自己财产损失公司有责任赔偿,同时侵权人需要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作为财产所有人的员工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如果劳动者因公造成自己财产损失,公司一般要担责,而侵权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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