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不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应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被害人李某姣对保险公司是拥有诉权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其直接赔偿。根据《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仅只包括共同致害人,包括共同侵权人、监护人、继承人、刑事诉讼的保证人、其他承担民事责任人,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不仅仅包括侵权法律关系。而且还包含雇佣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代理法律关系和继承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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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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