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针对中药材管理办法综述,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第一项心态管理,天天评估,乐观积极;第二项目标管理,分解目标到年、月、周、日,天天管理,达成目标;第三项时间管理,抓住重点,提升效率;第四项学习管理,持续改进,提升竞争力;第五项行动管理,每天行动,养成高效习惯。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