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不服责任认定,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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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是有限额的,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肇事方负责赔偿。 如果购买了其他商业保险,出险后首先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如果赔付不足,剩余部分由商业保险的第三者险作为补充。
在我国,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十一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两千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一、 二、三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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