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外出未归或是拒不搬走,租赁合同届满,而房东想要收回房子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或签证部门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二)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三)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四)承租人在租约生效期间如擅自把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与人交换、出卖、赠与等,按侵权行为处理。出租人回来后可追回原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和返还非法所得,有关部门可予罚款或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服从以上适当处理,出租人有权就受到的损失向承租人索赔,并申请房屋所在地法院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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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肯搬走应该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1、出租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搬走,或者要求其续租、支付续租的租金; 2、如果承租人均拒绝的,出租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肯搬走可以先与其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承租人履行义务,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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