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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被告在哪住就去哪的基层法院起诉。但在下列情形中,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3、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的; 4、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以上6种情况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方所在地,当然即原告所在地,因此,发生此类案件的,如果不知道对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亦或被告所在地较为偏远,当然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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