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下列情况除外: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四、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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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依法是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包括: 1、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存在下列情形的就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 1、被告被劳动教养; 2、被告被监禁; 3、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5、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一般起诉离婚需要去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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