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社会保险机构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多种社会保险待遇时,都是以缴费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职工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基数。 为了缩小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在计算本人工资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所以本案中只要你的平均工资都是3900元的,那么就按39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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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基本工资是和受伤之前的工资待遇一样的。职工受工伤暂停工作的,在医治工伤的期间,包含住院期间及出院之后的休养期间,就是停工留薪期,按照受到事故的伤害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的单位每个月给予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该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是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所出具的休养证明进行确定。
工伤保险的基数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总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3、单位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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