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旷工的处理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 相关知识: 1、旷工指无正当理由,不请假而不出勤,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国企的普遍做法是旷一扣二(一些省市劳动部门对此有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可以除名。 2、旷工当天没有出勤,自然没有劳动报酬;旷工不假不出勤,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张赔偿损失。对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合同天数的,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 如果因为旷工离职的,通常情况下,在公司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旷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后,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工资结算,不能够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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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以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确定的。劳动合同法和人民法院在裁决时,也会考虑实际情况和审判习惯来确定的。对于旷工问题那不是《劳动法》规所能量化规定的,那是有企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所规定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属于旷工情节: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4、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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