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移动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六)占用消防通道。(七)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规划、城管、环保、消防、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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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不可擅自出租,物业管理用房是给物业管理单位用于本服务区域内的办公或保洁保安电工住宿使用的,不可以擅自出租,有剩余要出租租金属于全体业主的,而不是物业公司的。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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