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融资租赁标的名称。(3)数量。(4)质量:由于融资租赁标的一般使用时间较长,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考虑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或消耗,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作为区分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5)用途: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如实告诉对方租赁该标的用途和目的,以便出租人按照约定的标的性能,购买相应的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6)融资租赁期限:融资租赁标的一般以年计算,但也可按月计算。(7)培训、维修和保养责任: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可约定由出卖人负责培训指导安装、使用,也可以约定由某一方负责标的的维修和养护。(8)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融资租赁期间本息的支付方式如有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双方商定。(9)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严格按合同规定或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发生纠纷时区分责任有所遵循。(10)合同纠纷解决方式。(11)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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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不同: 1、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标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2、在传统的租赁中,租赁物是不动产和动产。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主要是指动产。 3、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赁期间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融资租赁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规定。 4、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赁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5、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而对于融资租赁,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一、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 三、标的物由承租人选择确定。 四、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 五、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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