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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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获得相应的赔偿是合法的,这也是关系到自己的实际经济利益,否则受损失的就会是自己。
如果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下: 1、一般情况下,按照每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2、如果工作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算; 3、如果工作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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