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法律禁止的方式获取的证据都属于合法证据。一【《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不能作为证据】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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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实的、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用非法方法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真实的证据指的是捏造的、虚假的证据,比如假账单;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指的是通过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得到的证据。
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材料就是案件的证据材料,因此对证据材料的收集有相应的规定予以约束,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以下证据,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使用: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没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在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中,不论公诉机关出示的何种证据,均应当进行质证,凡是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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