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在非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3.擅自变更、转让、处理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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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管规定是: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管规定的规定是: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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