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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文件

2021-10-27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监机构实施质监。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承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贯彻国家和水利部相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检查,坚决调查法律不依赖、执法不严格、违法不追究、滥用职权行为。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督、施工机构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的检查、建设、监督、设计、施工机构建立健全的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根据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管,对工地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管检查。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抽查监督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部门不得检查,工程主管部门不得检查,工程不得使用。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对水利工程相关部位和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相关法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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