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标准,本人工资数额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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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十级赔偿的标准为:对于医疗费用是实报实销的,医疗费用应该从工伤保险基金里面进行支付。对于交通费、食宿费用、交通费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再到统筹区外就医的,可以申请交通费、住宿费补贴,具体费用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十级伤残评定标准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 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 26db,或一耳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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