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销,目前存在三个文件,分别是《刑法修正案七》、《禁止传销条例》及关于传销犯罪是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从性质上属于法律;《禁止传销条例》是由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从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相关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从性质上属于司法解释。显而易见,这三个文件是具有层级差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应当适用效力层级最高的《刑法修正案七》。 故本案应依法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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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传真签字的合同在形式属于书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传真签字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如果传真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则认定有效,但是传真件在证明力上存在瑕疵,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原件才可以作为证据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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