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销,目前存在三个文件,分别是《刑法修正案七》、《禁止传销条例》及关于传销犯罪是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从性质上属于法律;《禁止传销条例》是由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从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相关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从性质上属于司法解释。显而易见,这三个文件是具有层级差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应当适用效力层级最高的《刑法修正案七》。 故本案应依法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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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文件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传真的形式是符合合同的形式的。
传真文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传真文件是否有效主要看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实施传真件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该传真件就是有效的。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传真件合同文本同样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能力,但司法实践中仍需其它证据补强,如电信公司传真电话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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